公司因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等,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深圳以外地区,而员工长期在深圳市工作、生活,已经习惯了深圳生活,不愿意随公司一起搬迁至深圳区域外。或者,公司被兼并、转产,涉及到劳动关系调整,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安排,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怎么进行合规操作?有些用人单位不提前将公司区域外搬迁事情告知劳动者,也不听取劳动者的意见,未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多支付的赔偿金动辄几十万,甚至上千万。本文以公司区域外整体搬迁为视角,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落脚点,为用人单位合法合规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及操作意见。
公司区域外整体搬迁,广东省各地区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认定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指导意见或者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第九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所以,用人单位以区域外搬迁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起到监督作用,涉及劳动关系解除事项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所以,工厂区域外搬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也建议设立工会组织,事先通知工会,避免解除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工厂区域外搬迁,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将裁员方案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而未规定区域外搬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我们认为,区域外搬迁,涉及到大面积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将区域外搬迁事项及方案及时报告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能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也可以听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避免出现不良群体性事件。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可以与员工积极促成协调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协议书》。
对于公示期满后,仍不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协议书》,不同意补偿方案,在用人单位充分举证证明区域外搬迁合理性、必要性,保留与员工协商及搬迁补偿方案协商未成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律师论证分析,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向这类员工发送《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停止发放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需要特别提醒是以下几类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发生《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对于发送《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函》的员工,公司做好应对劳动仲裁及诉讼的预案,深入了解相关员工的用工情况,提前收集、保存有利证据。主要收集召开职工大会证据、听取职工意见证据、协商讨论补偿方案证据、对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及未达成一致意见证据等。
上述工作方案中,工会说明情况、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等,均为完善法律程序,避免发生争议,推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的辅助手段,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才是避免诉争的最终解决方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代表劳动者与公司方在平等协商确定基础上形成的,属于劳动者与公司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事后反悔,推翻以前签名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非常困难,有利于避纷止争。
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分为两个方面:既要避免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群情激奋,也要避免员工抱团主动要挟。我们认为,主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补偿方案公示后,可以提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