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民商事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做生意。而说到生意,大部分都不是一锤子买卖。双方长时间合作,免不了需要沟通。通讯科技发展得非常快,大家想要通知通报对方一些情况,包括催款、催进度、有啥质量问题等,可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等等等,既方便又快捷。可是到了发生争议纠纷,需要诉讼/仲裁解决的时候,对于这些可能成为关键证据的履约情况通知通报,往往陷入“我说过了”、“你没说”、“怎么证明你说过”····的无限扯皮循环。
如果对方恶意否认,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等,因为都是存储在电子设备上,涉及到电子证据审核的各种要求,要考虑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正常,要判断是否完整可靠,必要时还要鉴定或者勘验。总之高科技带来的各种便利,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就产生各式各样的麻烦,让你的证据变得难以认定,事实搞得扑朔迷离。
所以,本文旨在祭出民商事活动中,文件、信函送达的终极武器----邮寄送达!当然,邮寄送达作为神龙级别的终极武器,绝不是简简单单的寄个快递,需要召唤神龙,确保发出去的信函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得到确认,成为“铁证”,需要集齐七颗龙珠(七大要素),本文简要列举,详细分析:橙龙珠:寄到合同约定地址>工商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繁忙的看官可以简要七条直接拿走,有兴趣的看官可以全部看完消遣时间,以下我们逐一剖析各色龙珠:既然是“优选”,也就是说其他快递也不是不行。那么EMS的优势在哪里呢?首先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只能由中国邮政寄递,证明了它的合法性可靠性(实际上十几年前,其他快递机构都没有寄送信函的资质);第二,如果函件是发给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些机关是默认不收其他快递的;而更为重要的是,EMS是现在少有保留传统快递单的快递机构,有助于我们通过快递单留存证据。1、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送达地址,那么应当邮寄到工商注册地址或者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至于实际经营地址、实际居住地址等,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就涉及到如何证明对方在该地址办公、居住的问题。2、合同有约定送达地址,优先邮寄到合同约定的地址。这里又涉及到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的细节:(1)约定送达地址的同时,约定清楚联系人,联系电话(最好是手机);(2)约定清楚如果无法联系/拒收,以退回邮件之日视为送达。约定联系人是为了方便快递员联系,增加实际送达的可能性;约定无法联系/拒收的情形,是为了避免对方恶意不收取函件。请着重注意是“复印”,不是打印两份一样的盖章签字,一份寄出去,一份留底。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逻辑问题:寄出去的是原件,留存的必然只能是复印件。而且原件随时可以再打印一份盖章签字,不一定与寄出去的函件内容一致,给对方落了抗辩理由。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我们提交邮单、签收记录以及函件复印件,对方如果否认复印件的内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收到的函件内容与复印件不一致。另外,如果特别重要的函件,我们甚至建议将“函件塞入快递袋--快递袋封口--张贴快递单”的过程录像留存。1、函件的命名不要嫌麻烦,一定要把函件主要宗旨体现出现,不要就是《致函》、《通知》什么的。如果是催款,我们就命名《关于xx款项的催收函》;如果是质量问题,就命名《关于XXX产品XX故障的通报函》;如果催履约进度,就命名《关于XX项目迟延履行的催告函》,2、函件名称一定要写在快递单上,证明我们邮寄的文件内容。如果没有在快递单上注明函件名称,对方可能耍赖收到的只是废纸之类。这里又体现EMS的优越性,EMS目前仍大部分采用传统快递单,在快递单上“物品名称”、“备注”栏均可填写函件名称。3、针对快递机构采用电子快递单的情况,务必在电子下单时注明函件名称,也要与收寄快递员沟通,将函件名称打印在快递单上。我们发出去的函件,还需要证明对方是否收到或视为收到。所以快递寄出后,我们要关注快递投递情况,并且打印留存。此处也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1、已经签收妥投的,我们可以选择在快递公司官方网站打印有电子印章的妥投证明,或者通过服务电话要求快递机构将纸质的妥投证明寄回;2、留意快递机构投递情况在服务器保留的最长时间。EMS目前在网站上能查询6个月内的快递投递详情,通过服务电话11183可以查询一年内的妥投证明。(文末附件有我们收集的主流快递机构投递状况、妥投证明保存时间,仅供参考,在寄送时务必再行落实)上述工作完成后,我们需要把函件复印件、快递单、投递情况和妥投证明等归纳在一起,妥善保存。避免日后快递公司服务器查不到了,我们自己又没有保存,工作都白做了。需要我们慎重发函的时候,一般是交易出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如文首提到的欠款、进度拖延、质量问题等等。大家发函的时候,往往对对方是存在不满情绪,很多朋友喜欢在函件中强调对方需要赔多少多少钱,需要承担多大责任等等。但其实这些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内容,都需要有充足的法律、合同依据,即便对方不予回应,也不代表对方必然需要承担我们要求的后果。履行催告义务,证明我们已经依据法律、合同告知了对方相应的情况;固化法律事实,将履约情况以函件内容的方式、结合其他事实材料,达到强化化证据证明力的作用;将该事实争议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在民诉法修订尤其是新证据规则实施后,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主观证明责任分配”。我们提供函件、快递单以及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函件中提及的事实它是存在的,如果对方否认,司法机关就会将该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然,涉及到函件内容的问题相对较为专业,需要具体发生时,结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事实情况认真拟定,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啰啰嗦嗦近三千字,实是因为在参与的很多诉讼活动中,发现案件重要事实难以还原,尤其是明明已经通告对方却遭恶意否认。给大家分享邮寄函件的七个小技巧,让我们的函件送达无从抵赖,成为“铁证”;也给我们后续接案的律师同行,减少一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