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观点 | 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停工停产及复工相关的工资支付

一、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有关的法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对于受到疫情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防疫政策限制出行,处于隔离、医学观察等)无法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可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三十日及生活费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如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在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企业属于通知中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二、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复工有关的工资支付问题




1.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根据上述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停工停产日应从2月3日起算。如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停工停产日从2月3日起算三十日,为3月3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向职工支付工资(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即2月3日至3月3日期间,即使企业停工停产,企业仍应视同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向职工支付工资,此时无需区分是否到岗。



2.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到岗复工:


关于企业复工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的问题,如职工未及时到岗系疫情影响所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2月3日至3月3日期间,对于受到疫情影响如处于返深隔离期的职工、位于疫区及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的职工、被防疫政策限制出行未返深的职工等无法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3日至3月3日),企业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的工资。


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4日起)职工仍未能到岗复工,需区分情况对待。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未能及时复工的职工,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对于受到疫情影响如无法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该部分职工支付生活费。



3.企业复工后,职工及时复工:


对于在企业复工后,能够正常上班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涉及到职工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等)提供劳动且企业未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职工未能及时复工,可与职工协商休带薪年假


在企业停工停产或职工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企业仍应按照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标准发放工资,如职工愿意用带薪年假冲抵停工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也不失为一种减少企业损失的手段。职工休年假时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延迟复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也应正常支付工资,职工在此期间休年假,消耗了带薪年假的天数,企业无需就职工休年假另行支付工资。因此,企业与职工协商,让职工在此期间内休年假(即与职工协商以带薪年假冲抵停工期间的延迟复工假),也算是减少了部分损失,但应注意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



三、结语


综上,如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停工停产日从2月3日起算),则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月3日至3月3日)内,企业应视同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复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包括处于隔离期、医学观察,受防疫政策影响出行受限的情形如处于返深隔离期的员工、被限制出行而未返深的人员、位于疫区及重点区的员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如企业停工停产及职工延迟复工的时间合计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视同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向职工支付工资;如企业停工停产及职工延迟复工的时间合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部分的工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接受治疗的除外(该部分确诊职工应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