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企业创始人及其团队充分理解投资主要条款清单内容,本律师就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在引进机构投资者过程中需要审慎考虑的投资主要条款清单做专业解读与分析,以期能对相关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投资主要条款清单
(一)投资主要条款清单包含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关于关键性问题初步磋商的一致性意见。能够达成并签署投资主要条款清单,是双方在重大投资条款上无分歧的基础。如果双方在核心商务条款或者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也是商务条款)上不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很难推进整个洽谈。因此投资主要条款清单的签署,是阶段性谈判成果的确认。
(二)由于尚未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就实质性交易条款双方还需进一步沟通。为达成一致,投资主要条款清单通常会注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创始人在引进机构投资者时,不能因为投资主要条款清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就是忽略了它的重要性。因为很多重要条款,在正式投资协议签署时候是照搬投资主要条款清单内容的。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在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内,或者会以定义的方式或其他转换的方式,将投资主要条款清单内容纳入到了投资协议中去的,此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确认了前期无拘束力的投资主要条款清单的法律效力。
(三)事实上,投资主要条款清单的内容并不全然无效,通常在排他性条款上具有拘束力。投资机构借助投资主要条款清单,锁定了被投资项目公司及其创始人。
二、排他性条款
(一)所谓排他性条款,是指投资机构在签署投资主要条款清单过程中,要求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以及其关联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洽谈投资事宜的条款,实质上就是锁定投资目标,避免其他投资人介入。根据投资项目的复杂程度与投资机构内部审批时限、投资机构尽职调查时限综合确定排他期限。对于风投引资阶段的排他性时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而对于一些成长期或者成熟期企业的并购,投资机构通常会要求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排他期限。
(二)排他性条款的其基本表述方式为:
“被投公司同意在本投资主要条款清单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月内,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被投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雇员及其亲属、关联方或顾问不得直接或间接的,采取任何行动寻求或支持第三方关于股权/债务融资或出售的任何询价、报价或要约,或向第三方提供关于股权/债务融资或出售的任何信息,或与第三方谈判或讨论股权/债务融资或出售,或签署关于股权/债务融资或出售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三)就创始人或融资公司来讲,排他性条款要在合适时机签署,以免过早锁死意向方,致使不能有更广阔的选择。另外,根据尽职调查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度约定排他期,既有利于尽快完成交易,也有利于在合适的期限内摆脱“约束”。但是,在核心内容不存在较大分歧情况下,尽早接受排他性条款,也会让投资人吃“定心丸”。
三、董事会席位条款
(一)董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理论的基础上,公司通过董事会来治理公司。董事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一人一票制),决定除股东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董事会席位占有实质上就是公司经营权控制的重要基石。基本上每一家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尽量多的控制董事会席位,以实时“控制”公司的运营以及在公司重大决策过程中具有决定权。
(二)很多创业者股东出于朴素的公平意识,认为让渡一定席位的董事会名额是合理的,也无关大局。实际上,这种想法会让创业者后期头疼不已。董事会是公司日常运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席位过多让渡,会使得初创股东丧失决策权。由于很多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其战略规划是通过A轮、B轮、C轮、X轮融资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旦在最初融资时让渡出去董事会席位,由于后续的融资金额更大、机构更强,其势必也要求董事会席位,最终创业者会发现董事会机构越来越庞大。很可能出现创业者虽然是第一大股东,却无法具有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相匹配的决策权。即便创业者不存在丧失决策权的情形,董事会席位过多情况下,开会或签字都变得“没那么容易了”。
(三)适当掌控董事会席位让渡,以及在引资之初就设计好相对合理的董事会席位数量,并根据投资机构对公司运营的贡献程度,适当的让渡合理数量的董事会席位,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
四、否决权条款
(一)否决权是指未经投资者允许,项目公司或者创始股东不得为一定事项的权利。否决权是一项原则性制度,通常会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一票否决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投资主要条款清单中约定的否决权,需要公司治理机构配合才能实现,否则,否决权只能是一项合同权利,不能及时阻止公司日常运营。但一旦签署了否决权条款,公司或创始股东未按照否决权要求提请投资机构同意,则即构成重大违约,对创始股东或者项目公司来讲,将会向投资机构承担巨大责任。
(二)本律师认为,创始股东及其团队需要慎重对待否决权条款,非万不得已尽量不要接受否决权条款,否则,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质上不能由自己决策了。即便是万不得已,需要同意否决权条款,也需要对否决权条款的内容审慎对待,尽量将否决权条款的外延限制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
五、知情权条款
(一)知情权是指投资方在投资主要条款清单中约定,要求对公司经营过程中重大事项有权知情,并要求项目公司及创始股东定期汇报重大事项的权利,实质上是用合同条款的方式扩大了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和程度。
(二)知情权条款是投资者日常关注公司的方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无重大问题。但如果事无巨细或者要求过于严苛,则会增加创始公司的工作强度。如果创始公司日常过程中无相关工作内容,则需要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额外编制相关报告或者文件。因此,就知情权条款可适当明确内容以及不能使得外延过于事无巨细。
除此之外,投资主要条款清单还包括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权条款、股权锁定条款、对赌条款等内容,限于篇幅原因,待后续文章中再做解读。
